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9-02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我市信用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市信用办现将修订的《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3月3日
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兰州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兰政办发〔2016〕2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用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各级政府部门(含兰州新区)、金融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任何与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害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机构,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一)根据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基本规范和管理办法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
(二)指导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门户网站的建设、应用工作;
(三)统筹推进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应用,牵头开展兰州市信用信息的归集;
(四)指导和督促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用户单位(以下简称信源单位)、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信用门户网站对外服务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五)组织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应用等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兰州市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负责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技术支撑和运维保障工作,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一)制定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应用规范标准、应急预案,并对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门户网站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二)负责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
(三)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发布、公示以及数据分析等工作,为信用信息在各领域、各行业中的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四)负责“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信息的发布更新,检查督促兰州新区及各区县信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
(五)协助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应用等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信源单位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一)严格落实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基本规范和安全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二)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大数据局做好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做好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上报工作,做到“应归尽归”;
(四)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大数据局推进和落实信用信息在兰州市各领域、各行业的应用;
(五)与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存在数据交换或业务系统对接的信源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交换设备和对接业务系统的安全建设,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市大数据局、各信源单位应加强对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开发人员、管理维护人员及使用操作人员的管理,相关人员应维护公共信用信息及相关资料档案安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办法的规定,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非在编政府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条 使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操作权限和岗位职责操作和使用系统,不得将本人账号、密码转予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共信用信息泄漏给与工作无关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 使用操作人员办理转岗或离职手续时,所在主管单位应将本人的账号信息报送市大数据局进行注销,将所接触或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专项交接,同时由市大数据局协助做好新账号的注册和分配工作。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统一使用兰州市政务云资源,政务云资源服务供应商应配合市大数据局加强对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防止外来硬件设备擅自接入,防止私自拆卸、添加或销毁硬件设备,防止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私自带离机房。
第十三条 信源单位应加强对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各终端计算机的安全检查, 各终端计算机必须安装使用正版防病毒和防火墙软件,并定期更新升级,及时进行木马程序和病毒代码全面扫描,定期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对发现的系统安全漏洞及时修补。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局对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访问及其数据库系统的登录和操作,应严格设置使用权限,防止默认账户和共享口令的访问许可,及时删除多余、过期的系统用户,加强登录口令的复杂性和保密性设置,定期更换登录口令、检查权限设置。
第五章 网站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五条 网站信息是指“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和兰州新区及各区县信用门户网站上的信用动态、政策法规、通知公告、典型案例等栏目下维护的相关图片、视频以及文字信息等。
第十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市级各信源单位负责“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信息提供,市大数据局负责“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信息发布。兰州新区及各区县负责各自信用门户网站信息的维护和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级各信源单位、兰州新区及各区县要对“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和兰州新区及各区县信用门户网站信息的提供、维护、发布、审核严格把关,并建立常态化机制。同时,须注意如下事项:
(一)建立网站信息内容更新保障机制,及时发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信息,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做好网站信息的采编、维护工作,突出重点、放大亮点,严格采集、审核、报送等程序,尤其要对涉及歪曲党史、国史和带有暴力、色情、反动内容的信息进行清查和甄别,保证所维护的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并做好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三)市级各信源单位需严格按照网站动态信息标准(包括动态信息标题、动态信息链接地址、本单位领导审核意见、动态信息发布栏目、动态信息采编时间)进行动态信息的上报;若上报动态信息为文字材料,需要将本单位领导对该文字材料的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一并进行上报。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和兰州新区及各区县信用门户网站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第六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信源单位应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存,杜绝泄密和失密情况发生。积极制定本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作流程不泄密、传输过程不失密和安全存档防窃密。
第二十条 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产生的各类信用记录、统计分析报告等信用成果和信用数据的共享、开放权限,由市大数据局统一设置、统一审批,并按相关要求与信源单位签订使用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信用成果和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信源单位应加强信用信息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存储介质登记造册、安全使用、分级存放,防止敏感、涉密数据信息泄漏;对需要送修和销毁的存储介质,要确保存储内容清除和不可恢复。
第七章 应急管理和安全监测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人员应注意保护事件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调查事件原因,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局应整合和利用现有兰州市政务外网管理系统、兰州市信息安全保障平台以及相关设备与系统的运行日志等监控资源,加强对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门户网站的运行网络、重要计算机系统和机房环境等设施的安全运行监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安全规范为准。